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   发布时间: 2024-01-26   查看次数:444次

闽建筑〔202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制定和管理,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9日

全文如下:

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定额制订与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4号令)和《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定额(下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及相关费用的数量或费用基准。

前款所述的数量或费用基准,发生非正常施工条件或特殊的施工环境、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工程规模以及定额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条  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定额的专业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

第四条  定额按照使用范围,划分为全国统一定额、全省统一定额、地方补充定额、专项补充定额、企业定额。

定额按照用途,划分为预算定额、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以及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其中:预算定额和概算定额可以消耗量形式体现。

第五条 全省统一定额、地方补充定额作为编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以及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投标报价和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

专项补充定额限于在特定工程项目中使用。

企业定额主要用于企业自主报价和成本管控。

第六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根据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性、事务性定额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定额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定额编制

第八条  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定额,制(修)订全省统一定额。

全省统一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工程建设亟需的地方补充定额,以及需要制订地区性的费用标准,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制订并报送省住建厅备案。

具体工程项目出现造价金额较大且现行定额缺项,并具有单一性的施工工艺、技术或材料,难以通过市场询价确定造价,可以编制专项补充定额,由合同双方单位共同组织编制,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予以指导。

企业定额由相关单位自行编制使用。

第九条  编制全省统一定额和地方补充定额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行业发展政策要求。

(二)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图集、施工工法。

(三)全国统一定额或省外已颁布实施的定额资料。

第十条  定额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额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二)定额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编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四)定额编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工程建设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全省统一定额的组成内容,一般包括总说明、章节说明、计量规则以及数量或费用基准(以下简称“消耗量”)。其中,定额消耗量包括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等三种。

第十二条  确定定额消耗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工费按照建筑劳务市场价格确定。

(二)材料消耗量按照净用量加上损耗量计算,损耗量按照有关规定或现场实际确定。其中:周转性材料按周转摊销消耗量编制,租赁性材料按租赁用量和租赁时间编制。

(三)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照常用机械、合理配备、台班产量以及机械幅度差确定。其中:租赁机械按照租赁用量和租赁时间编制。

第三章  定额管理

第十三条  全省统一和地方补充定额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制(修)订、补充:

(一)国家、地方政策调整的。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要求发生变化的。

(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更新,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需要补充定额的。

(四)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等需要补充定额的。

(五)城乡品质提升、乡村振兴、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需要补充定额的。

(六)建筑市场人工费、施工措施、组织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

(七)其他需要制(修)订、补充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时收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反馈的信息,对于存在第十三条情形的,可以逐级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提出书面申请。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经充分调研后,按程序组织相关定额的制(修)订、补充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做好全省统一和地方补充定额人工费用的监测,在建筑劳务市场价格变动较大时,及时报批调整人工费指数或相应定额人工费,确保定额人工费用与建筑劳务市场情况相适应。

第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定额编制。支持大中型企业编制企业定额,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

第十六条  定额解释按照属地管理和当面咨询原则实施。

(一)定额解释仅就我省现行定额在施行过程中存在不明确或歧义时,需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解释说明的技术服务活动。全国统一定额、定额编制基础数据、已经取消的定额、招标投标计价与合同价款争议等,不在定额解释范围。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需要定额解释的,应当当面或书面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咨询。

(三)各级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时收集定额问题,可以逐级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社会共性需求的定额解释,以及全省统一定额需要勘误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问题解答形式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对定额执行产生争议,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申请调解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调解达成一致的,由发承包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依照合同约定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定额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适时组织定额管理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鼓励行业协会举办定额应用业务培训。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在定额编制、定额解释或计价争议调解中,技术力量不足的,可以借助专家参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精神,定额编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定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4〕4号)同时废止。